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的訂立
發布者:西安杰森教育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商品房從熱銷到滯銷再到理性化銷售,房地產市場競爭加劇。2003年之后,隨著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土地政策、銀行貸款政策的調整,開發商完全憑借出讓地土地使用權套取銀行資金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做法已經難以繼續,開發商必須投入大量的自有資金用于項目的前期開發,其面臨的開發風險大大加強。于是,更加理性和穩健將成為整個房地產業新的變化,有限的土地資源價值最大化將成為房地產業的最大特征。
在此前提下,房地產專業策劃公司介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運作將成為市場的主流。筆者就此文討論的即這一類合作所產生的協議―――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的概念
日本策劃專家和田創對策劃的定義是:策劃是通過實踐活動獲取更佳成果的智能,或智能創造行為。也就是在對企業內外部環境予以準確地分析并有效地運用各種經營資源的基礎上,對一定時間內的企業營銷活動的行為、實施方案與具體措施進行設計和計劃。我國房地產業界現在對房地產項目策劃一般分為房地產戰略策劃模式、房地產全程策劃模式、房地產品牌策劃模式、房地產產品策劃模式、房地產發展商自行策劃模式等等。對于房地產專業策劃公司而言,通常建議房地產開發商采取房地產全程策劃模式。該模式由原深圳萬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馮佳先生提出,以土地價值最大化策劃為核心,包含市場研究、土地研制、項目分析、項目規劃、概念設計、形象設計、營銷策略、物業服務、品牌培植等九個方面的內容。時間跨度自開發商委托日至業主入住、物業管理公司開始行使物業管理權之日止。
房地產項目的前期策劃也與房地產項目的代理銷售密切聯系,許多項目都采取策劃合同與代理銷售合同合并簽訂的辦法。在深圳、上海等城市,還出現了房地產專業策劃公司免策劃服務費、只收取代理銷售費的新模式。
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從法律上定性,屬于一種技術咨詢合同。它具備技術咨詢合同的法律特征:首先,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是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決策參考所訂立的合同,其中相當大一部分屬軟科學研究,凡屬工程設計、工程驗收、技術轉讓等實質性技術活動不屬此類合同調整。它主要發生在項目實施之前。其次,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屬于決策服務,合同履行的結果僅為委托人可供選擇的咨詢報告。除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委托人將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付諸實施所發生的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委托人的義務
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合同的委托人一般為房地產項目開發商或投資商。其主要義務有:
1、如實告知受托人房地產項目的背景情況材料和基本情況。包括欲開發土地的位置、欲開發土地的土地權屬、欲開發土地的土地權性質、欲開發土地的權證面積、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劃要點、自籌資金規模等。背景情況材料和基本情況是受托人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咨詢報告的基礎和依據,委托人提供的報告材料、數據、資料越全面,越有利于咨詢報告的科學性、合理化。
2、依據合同約定闡明需要咨詢的問題,并作明確之要求。委托人首先要向受托人說明具體的要求,它是受托人進行分析論證的出發點。一般而言,受托人應當提供市場調查分析、項目投資策劃分析、項目規劃策劃、項目可行性總評估分析四個方面的咨詢服務。
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既是委托人的義務,也是其權利。工作成果是指受托人完成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在受托人完成咨詢報告和意見后,委托人要及時組織評價鑒定,確認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予以驗收。
4、支付報酬。這是委托人最基本的義務。委托人應依據合同的約定,分次或一次性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